人们为什么要进行危险的穿越

 

话虽如此,将不驱回义务扩展至域外,并与海上救援政策相结合,可能会减轻人们面临的风险,并减轻走私者必须付出的努力。如果走私者在抵达目的地国领土之前进入保护区,那么他们危险的旅程可能会比没有其他选择时更短。

因此,从激励危险旅程和奖励走私者的角度来理解不驱回义务是有帮助的,将这一义务扩展到域外领域可能会使这种影响更加强大。

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在其关于国际法学家与危机的开创性著作中提醒我们,国际法学科“不鼓励权衡各种相互矛盾的事件版本……我们(国际法学家)收集到的……‘事实’可能不准确或片面,而我们报道和强调这些事实的方式是一种政治解读”(第384页)。她还指出,“危机”方法也可能涉及专注于单个事件或一系列事件,而忽略了“更宏观的视角”(同上)。

牢记这些警示性观察

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将把所谓的洞察力放在更广泛的背景中,并考虑其他因果因素,以评估有关危险穿越背后动机的所谓洞察力的优点。这篇文章是ESIL 国际人权法兴趣小组博客研讨会“危机时期国际人权法的地位”的一部分。

在这篇由两部分组成的文章的前半部分,我回顾了这样的论点:海上救援移民,加上人权法中不驱回义务的域外适用,会激励人们踏上危险的偷渡之旅。在后半部分,我将评估这一论点的合理性。

 

人们之所以选择危险路线,是因为常规路线对他们关闭了,这是由于移民法规定的禁止入境限制以及普遍存在的严厉的承运人制裁,而且许多本来可以提供保护的国家缺乏意愿,特别是通过有组织的重新安置来实现这一潜力。

一些人认为——正如我在2016 年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的一次演讲 手机号码数据 中所说的那样——为走私者创造危险海上通道条件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那些个人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所采取的非入境措施。

这些措施严格的移民管控

包括边境检查、签证限制和派遣境外移民官员——根植于国际法赋予各国控制其边境的普遍权利,并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支撑,即如果航空公司等承运人将无权入境的个人运送到其领土,各国将对其处以高额罚款。(有关此类伦理问题的讨论,请参阅琳达·波斯尼亚克的《错误、权利与正规化》)。

正是这些合法安排的存在,使得危险的非法旅程成为必要,其中涉及走私者,导致人们在海上面临危险(另见Itamar Mann和Umut Özsu的文章)。(关于在某些情况下,难民走私是正当的这一论点,请参阅Jim Hathaway的文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法的一个领域如何被视为造成“危机”的部分原因。

由此看来,与人权法中不驱回义务的域外运作相结合的海上救援,与其说是造成 欧盟、成员国和冠状病毒 了危险的海上穿越,不如说是在处理一些参与此类救援并在这样做时受不驱回义务约束的国家所采取的非入境措施的后果。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救援和实施保护义务的后果涉及国家处理它们应对其部分负责的情况(关于通过人权理念减轻边境执法的“构成性暴力”的一般情况,参见伊 原创评论 塔玛·曼的《海上人道》,第三章)。它们不是无辜旁观者的慈善行为。事实上,这使得使用“救援”一词本身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该术语可能会掩盖救援国的原始行为与导致需要救援的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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