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言论是欧盟学术研究资助机构欧洲研究理事会资助的关于国际人权法域外适用的更广泛研究项目的一部分,该项目名为“超越边界的人权” 。
不驱回和海上救援
将不驱回义务引入海上救援意味着在救援目标上嫁接一项额外的政策目标:救援国有义务确保其控制下的人民在面临人权侵犯的情况下不会被转移出救援控制。
项长期承诺,即如果相关人员因人权侵犯风险而无法被遣送回原籍地,则应保护他们。事实上,这种保护义务既包括直接遣送回原籍地,也包括被转移到另一个本身并不安全的地方,无论是直接遣送,还是从原籍地继续遣送回原籍地(或另一个类似地点)存在风险。因此,救援只是一个开始:通往一种全新的、对相关人员而言,决定他们与救援国之间生存关系的大门。由于不驱回义务,如果触发该义务的风险测试就其被转移的地点而言得到满足,国家就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人救出,然后将他们转移到其他地方,包括送回他们的原籍地。
鼓励危险过境和走私活动
有人或许会质疑,这一过程——通过不驱回义务,从救援到持续的保护要求——是否会激励人们通过危险的海上穿越,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换句话说,人们愿意冒这种风险的部分原因是希望,如果情况恶化,他们或许能够获救,而救援本身或许能够更广泛地实现跨越的目的,即获得长期保护,因为救援会立即触发保护关系。因此,海上救援与域外不驱回义务相结合,鼓励更多人冒着生命危险,从而加剧了移民“危机”。不驱回义务的存在在此至关重要,因为如果不适用,就法律权利而言,个人在长期保护愿望方面,从救援中获得的任何利益都不会得到满足。因此,由于法律制度的运作,进行危险跨越的风险计算截然不同。
举个例子,有人认为救援政策会鼓励危险的越境行为。2014年,英国外交和 WhatsApp 号码数据 联邦事务部(外交部)副部长乔伊斯·阿内莱(Joyce Anelay)在议会的一次书面质询中被问及英国将为地中海海上移民救援做出哪些贡献。乔伊斯·阿内莱的回答如下:
我们不支持在地中海开展的搜救行动。我们认为,这些行动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拉动因素”,鼓励更多移民尝试危险的跨海行动,从而导致更多悲惨且不必要的死亡。
此类论点的一个方面是,救援与不驱回相结合,相当于替走私者完成了他们的工作,从而激励和助长了走私行业本身。人们从救援国那里得到了长期保护,这与走私者承诺的旅程最终结果相符。同样,走私者冒险的成本也降低了——如果出现问题,国家将介入。(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埃弗西米奥斯·帕帕斯塔夫里迪斯报道的那样,一些意大利法院使用中间人原则将“利用”意大利救援机构将人员带到意大利的走私者定为犯罪。)因此,人权法再次被认为通过支持被视为推动危机主要因素的走私者的活动而加剧了“危机”。
关于这些论点首先要说的是
它们的普遍逻辑不仅适用于与不驱回义务相伴的域外救援,也适用于在域内背景 在欧洲投资银行的倡议下 下实施不驱回义务的情况,即个人设法到达或跨越一国领土边界的情况。走私者为寻求保护而进行的危险旅程,最终目的当然是进入该国领土,而该国将根据对该国具有约束力的不驱回义务的域内适用性寻求保护。指责此类不驱回义务的存在激励危险旅程并奖励走私者,就是对这项义务因此情 原创评论 况从简单 的总体看法,无论其在域内还是域外的运作。那么,如果需要以这种方式修改人权法,以防止其对危险的走私旅程产生所谓的因果影响,那么实际上,不驱回义务就需要完全废除,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