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欧洲标准”和国际法

 

克罗地亚政府针对的是某项特定的法律条款,该条款在其看来标志着塞尔维亚试图充当“地区警察”。因此,要求遵守“欧洲标准”似乎被理解为对塞尔维亚法律未能遵循欧洲其他国家立法标准的批评。2015年,当时的克罗地亚政府反对塞尔维亚关于普遍管辖权的法律,建议在塞尔 手机号码数据  维亚加入欧盟后,以欧洲逮捕令作为两国之间的合作手段。此外,克罗地亚认为,这项有争议的法律侵犯了其他前南斯拉夫国家的主权,并干涉了这些国家的内政。

问题在于,塞尔维亚的普遍管辖权立法

 

是否违反了“欧洲标准”和国际法。欧盟委员会在其“非正式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文件”中表示,有争议的法律既没有侵犯其他前南斯拉夫国家的主权,也没有干涉其内政(该文件并未公开,但显然已向克罗地亚期刊《Jutarnji list》披露)。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的习惯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进一步支持了这一分析。规则157的评注规定:“国家赋予其国内法院对战争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权利得到了国内立法的广泛支持。”事实上,ICRC指出,根据《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和其他条约,各国有国际义务确立普遍管辖权。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是立法中包含普遍管辖权的国家的例子。

塞尔维亚法律中存在争议的条款

 

仅涉及国际罪行,特别是《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以批评的方式应对危机提醒我们  规约》所确认的罪行。在这方面,人们或许会想起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分庭在“富伦季亚案”(Furundžija case )中(关于禁止酷刑的背景下)的观点,该分庭指出:

普遍认为,国际犯罪无论发生于何处,均应受到普遍谴责,每个国家都有权起诉和惩罚此类犯罪的实施者。正如以色列最高法院在“艾希曼案”中概括指出,并得到美国法院在“德米扬克案”中的呼应:“正是此类犯罪(即国际犯罪)的普遍性赋予每个国家审判和惩罚参与实施这些犯罪的人员的权力。”

人们或许还会回想起国际法院审理的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该案中,法官们似乎在一系列不同的、持不同意见的意见中承认,对战争罪的普遍管辖权普遍存在。

普遍管辖权与“混合”管辖权

但对克罗地亚而言,真正的问题在于,所涉及的“普遍管辖权”并非普遍适用。尽管受争议的塞尔维亚法律第3条提及“不论犯罪人或受害者的国籍”均享有管辖权,但该条款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制在前南斯拉夫领土内发生的犯罪。因此,对克罗地亚而言,这并非普遍管辖权,而是一种旨在起诉南斯拉夫冲突中犯罪的“混合”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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