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TA的新国内法条款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系列情况引发了一个问题:移民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果是,欧盟相关方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我看来,该报告并未揭露欧洲机构在行动层面或政策制定层面的任何非法活动。或许更令人担忧的是,该报告揭示了根植于国际法体系中的不负责任的暴力行为。如果国际法在某种程度上要为这些完全可以避免的死亡事件负责,那么或许法律本身才应该受到谴责。

陆地法、海洋法

贾罗德·赫本编剧

近期,广泛报道的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法律草案”引发关注,因为该协议 巴西数据 赞同彻底改变投资协定迄今盛行的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模式。新文本表明,加拿大已同意欧盟关于投资法院体系的提议,该体系将由加拿大和欧盟任命常设仲裁员,而不是由争端方自行任命成员的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临时仲裁庭。CETA的另一项创新之处在于,它将纳入上诉机制,该机制有权审查一审裁决的是非曲直,超越了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体系中有限的撤销裁决理由。

除了这些改革之外,新的CETA文本还包含与旧文本不同的另一项变化。在“适用法律和 何这种论点忽略了将其他国家与阿萨德 解释”部分,新文本第8.31(2)条规定:

仲裁庭无权根据争端方国内

 

法裁定被指称构成违反本协定的措施的合法性。为更明确起见,在确定一项措施是否符合本协定时,仲裁庭可酌情考虑争端方的国内法。在这样做时,仲裁庭应遵循该方法院或当局对国内法的现行解释,仲裁庭对国内法的任何含义对该方法院或当局均不具有约束力。

虽然该条款是CETA中的新条款,但它最近也出现在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中,并在欧盟2015年11月的TTIP提案中以类似的措辞出现。虽然这可能表明该条款是欧盟最近发明的,但CETA对它的启发也可能来自加拿大,加拿大在2008年与哥伦比亚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包含了类似的条款。事实上,哥伦比亚本身似乎率先提出了该条款,包括在其2007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以及早在2006年与日本、英国、印度、比利时、中国、秘鲁和瑞士签署的协议中,国内法的措辞与该条款的第一句大致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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