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减少灾害国际灾害管理议程的风险框架

地震、洪水、飓风、火山爆发和山体滑坡都是人类历史上常见的自然现象。本博客反思此类事件发生时,人类生活、基础设施、经济稳定以及正在进行的发展项目所面临的危机。一个国家在准备、应对和灾后重建方面的能力有限,往往会导致这些事件演变成“灾难”和危机局势。因此,灾难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当灾害(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火山爆发和山体滑坡)与先前存在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环境脆弱性相互作用时,就会产生灾害风险。因此,“风险因素”可能指的是人员、建筑物、企业和基础设施的暴露。本文阐述了人权法如何以及为何对希望降低灾害风险的国家和组织而言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本文还分析了将人权法纳入防灾减灾战略的现有方法。

 

过去二十年随着制定和完善

人权议程也发生了重大转变。首先是在横滨(《横滨战略和行动计划:预防、准备和减轻自然灾害的指导方针》(1994年),其次是在兵库(《兵库行动框架》(2005-2015年):加强国家和社区的灾害复原力)。通过人权法院和机构的增多,人权原则已牢固地扎根于国际法律秩序中。国际社会已同意对国家未能提供保护进行监督(《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2005年)),这意味着国家的成就和失败都应受到审查,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尤其如此。 2015年3月18日,在日本仙台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世界大会上,国际社会通过了一项旨在减少灾害风险的非约束性决议,题为《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该框架包含的关键目标、行动重点和指导原则表明,减少灾害风险将成为实施灾害管理的关键一步。如果各国和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和红十字国际联合会(IFRC),能够减少自然现象和人为威胁带来的风险,甚至防止生命和关键基础设施的损失,那么受影响的民众将受益匪浅。

人权法和减灾

人权法有潜力支持各国、联合国和红十字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 电报号码 为预防和减少灾害风险所做的现有努力。《仙台框架》所载的指导原则指出:

管理灾害风险的目的是保护人

员及其财产、健康、生计和生产性资产以及文化和环境资产,同时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

这一声明引发了关于以人权为基础的减灾方法的有效性的重大辩论。当然,人权适用于灾害情况和灾后,但是,通过实施和传播人权法,我们能否以更系统的方式预防和减少灾害?在考虑灾害管理和减灾时,人权方面存在一些关键问题:不歧视、平等、自由权、法律保护、安全、获得医疗服务、庇护所和住房、清洁水、教育,以及可能的赔偿。每个人都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获得 冠状病毒、欧盟和非洲的卫生系统 保护和援助,享有发展权,并平等地获得医疗保健和教育。人权问题大多出现在“灾难”之后,人们会问,难道受害者没有生存权吗(参见欧洲人权法院布达耶娃等人诉俄罗斯案,第15339/02号,2008年9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奥涅尔迪兹诉土耳其案,第48939/99号,2004年11月30日)?有人指责国家将生命 原创评论 置于危险之中(欧洲人权法院科利亚登科等人诉俄罗斯案,第17423/05号,2012年2月28日),也指责国家未能阻止洪水对房屋造成破坏(欧洲人权法院哈德日国际减少灾害国际灾害 伊斯卡诉保加利亚案,第20701/09号,2012年5月15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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