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漆黑,充满恐惧。但有时,这些恐惧又妙趣横生。想想朝鲜独裁者金正恩同父异母的哥哥金正男的英年早逝吧。金正男在马来西亚遇刺身亡,显然是受其兄长的指使。
VX是所有化学武器中最强效的毒剂,毒性比沙林强100倍;只需一滴在皮肤上就能致命。被家人下毒是一回事,被家人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杀死又是另一回事。(不过,别忘了,金正恩当年用高射炮处决了一些官员。真是个十足的好人。)
立即执行处决的是两名年轻女子,一名越南人和一名印度尼西亚人;她们声称是被朝鲜特工欺骗而这样做的,她们以为他们只是在对某人恶作剧;马来西亚警方否认了这种说法。
这名越南女子是2016年《越南偶像》
的落选选手她只唱了
句歌词就被评委淘汰:“我想光荣地停止呼吸,这样爱的记忆就不会消失。” 这名印尼女子在执行暗杀任务时穿着印有“LOL”标志的T恤。笑死我了。
投放 VX最可能的方法不是刺客手上的喷雾或液体,而是将一滴毒素滴在布上,然后接触金正恩的皮肤。
马来西亚特种部队正在守卫存放金正男遗体的太平间,此前有人试图闯入,其目的可能是对尸体进行某种篡改。
朝鲜拒绝接受遇害者是金正男,同时要求上交遗体。
朝鲜似乎真的有法学家委员会。他们就暗杀事件发表了一份非常精彩的声明,我向每一位,呃,法学家,都推荐这份声明。声明中声称:(1) 马来西亚对持有朝鲜外交护照的人员进行尸检违反了国际法,而该人员“根据《维也纳公约》享有治外法权”;(2) 尸检“是对朝鲜主权的赤裸裸的侵犯,是肆意侵犯人权,违背人类伦理道德的行为”;(3) “朝鲜绝不会允许任何玷污其尊严的独立核武国家形象的行为,我们将彻底调查案件背后的真相。” 因此,违反国际法和人权的不是人员死亡,而是调查本身。还要注意其中对核武器的微妙提及。令人毛骨悚然/恐惧,但仍然笑死我了。
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讲,金正恩被暗杀都与 2006 年亚历山大·利特维年 电报列表 科在伦敦被放射性钋杀害的事件相似,而此次暗杀事件表面上是俄罗斯特工所为。这实际上是利特维年科的翻版,只不过它还带有朝鲜特有的疯狂。法律问题或多或少是相同的。
种可能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是侵
犯领土国家的主权。另一项是侵犯金正恩的生命权——朝鲜实际上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回想一下之前的退约问题),但马来西亚(和中国)不是,也不能直接援引朝鲜在这方面的责任,即使他们想这样做,尽管他们可 欧盟多年期财政框架也将 以依赖习惯法。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国家特工杀害个人的域外适用问题;我认为,人权条约涵盖了此类情况,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朝鲜参与了屠杀,当然这还有待最终确定。
同样,正如本杰明·奥瑟斯和希拉里·查尔斯沃思所观察到的,
……危机在法律的制定和应用中既是催化剂,也是干扰因素。其后果之一是,缺乏危机措辞可能会使某些侵犯人权的行为显得司空见惯……且不如危机引发的权利那样亟需纠正。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很少 原创评论 被描述为法他不仅中真是老套 律危机的对象。这种区分的核心在于危机驱动的紧迫性等级,这种等级具有普遍的后果,使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能被推迟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