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批评的方式应对危机提醒我们

这篇文章是ESIL 国际人权法兴趣小组博客研讨会“危机时期国际人权法的地位”的一部分。

危机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可以协商的叙事,既可以掩盖,也可以揭示。当我们在国际法框架内应对人权危机时,这种认识应该是核心。”——本杰明·奥瑟斯和希拉里·查尔斯沃思(《危机与日常生活》,第38页)

自2015年以来,部分移民涌入欧洲及在欧洲境内流动的情况被描述为一场“危机”。之所以使用“危机”一词,是因为涉及的人数众多——通常被描述为二战以来欧洲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以及由此带来的挑战:在实践中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下,如何以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欧洲国家在协助此类人员方面应扮演的角色。国际法学者的典型回应是恳求各国充分履行其相关法律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义务。例如,在2015年奥斯陆举行的ESIL会议上,900多名国际律师签署了一封公开信,信中就体现了这种立场[我应该声明,我与Başak Çali、Cathryn Costello和Guy Goodwin Gill一起负责起草和组织这封信的签名]。与此同时,其他人对该法律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法律规则更多的是问题的一部分,而不是解决方案。例如,2015年,德国部分暂停了欧盟法律中申根免边界规则的实施,理由是,由于缺乏协调和公平的欧洲应对局势的方法,此类规则允许的跨境自由流动是令人反感的(参见此处和此处)。

这些回应体现了国际法在危机中

可以援引的双重作用:既作为解决方案的一部分,也作为问题的一部分。我将在两篇文章中探讨这种双重性,探讨移民“危机”及其相关政策方案的争论:即在人权法中不驱回义务的背景下,由国家在境外对海上遇险移民进行“救援”。

人权法中的不驱回原则

一段时间以来,人权法一直被用来为个人提供与难民法不同的补充保护。此类保护的一个重要潜在领域涉及不将个人转移到他们面临某些形式人权侵犯风险的环境的义务,这一义务已使用“不推回”一词明确规定,如1951年《难民公约》和1984年《酷刑公约》,以及其他人权条约,如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这项义务的域外适用性对于强迫移民背景至关重要,因为国家许多重要的强迫移民相关做法 Viber 手机数据 和政策都是在域外实施的,无论是拦截、救援和海上“推回”,设立域外拘留设施安置移民,还是希望限制入境的外国在出境口岸派驻移民官员。

事实上,在此类域外强迫移民相关政策活动的背景下,一种成功援引人权法中不驱回义务的新兴做法正在出现,例如在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希尔西案中,意大利控告其从海上将移民遣返利比亚。

 

有人声称在公海上适用不驱回

原则会给各国带来不正当的激励,使他们不愿意在公海上开展主动的搜救行动。

作者并未指出是谁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但他们的观察促使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讨论国 克里斯蒂娜·拉加德的沟通:策略还是失败 家是否应参与海上移民救援时,究竟利害攸关,同时还要考虑到不驱回义务的运作。我建议根据一种抵制参与海上救援的特定论点来做这件事(有关这一主题的更广泛论述,请参阅 Itamar Mann 的《海上人道》、 Thomas Gammeltoft-Hansen 和 Tanja Alberts 的这 原创评论 篇文章,以及 Efthymios Papastavridis即将出版的本书章节)。总的来说,我不会详细讨论不驱回义务何时产生——需要何种程度的域外控制——尽管这很重要,但我还是会就此发表一个一般性的评论。相反,我想研究一些潜在的政策含义,并在这样做的同时牢记前面提到的在危机中援引国际法的双重方式。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