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埃博拉疫情的斗争凸显了病毒性疾病对全球的威胁。为应对这一致命病毒在非洲的爆发,联合国安理会于2014年通过了第2177号决议,将埃博拉疫情定性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在决议执行段落中呼吁所有会员国提供国际援助与合作。
尽管该决议被广泛赞誉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里程碑(例如,参见此处和此处),但本文质疑安理会采取的和平与安全方针是否有可能损害健康权的规范效力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义务。为了更好地理解安理会应对埃博拉疫情所带来的挑战,本文将首先简要回顾第2177号决议的内容,然后再探讨该决议的遗漏之处。在此背景下,最后一部分将探讨这一遗漏(之罪)将导致的后果。
安全理事会召开紧急会议
通过了题为“非洲和平与安全”的第2177号决议。该决议由创纪录的130个国家发起,并经所有安理会成员一致通过,将“非洲埃博拉疫情前所未有的严重程度”定性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决议强调:
“疫情正在破坏受影响最严重国家的稳定,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会导致进一步的民间骚乱、社会紧张以及政治和安全环境的恶化……”。
虽然决议并未完全明确病毒与地区不稳定(更不用说国际稳定)之间的联系,但提及非军事背景下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安理会历史上并非新鲜事。自冷战结束以来,“经济、社会、人道主义和生态领域的非军事不稳定根源”(见1992 年 1 月 31 日的主席声明 S/23500)一直被赋予重要意义,这意味着安全理事会的传统职权范围已经超出了国家间军事冲突的有限范围。从这个广阔的角度来看,人们可能会认为安理会是处理危机局势的自然机构。尽管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存在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决议案文中并未提及安理会实际上是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安理会辩论中清晰地体现出一种紧迫感,即需要采取共同行动来应对这场被许多与会者称为“史无前例”的健康危机(联合国文件 S/PV.7268)。第 2177 号决议的执行段落详细阐述了各种援助与合作措施,除其他外,呼吁会员国“提供紧 退出数据 急资源和援助[…],以支持受影响国家加强预防和应对活动”,并敦促各国“立即动员并提供技术专长和额外的医疗能力[…],并向受影响国家和执行伙伴提供必要的资源、物资和协调援助”。2014 年 11 月的一份主席声明也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安理会在声明中指出“国际社会为加大对埃博拉疫情的应对力度做出了巨大努力”,并“赞扬那些与其他实地行动者协同[…]向受影响国家提供[…]关键支持的会员国”。
而提供援助和合作的国际义务
第2177号决议完全没有提及在危机局势和正常事态中存在援助与合作的国际法律义务。安全理事会决议案文完全忽略了人权及相关的国际义务。在安理会会议记录中,找不到任何关于人权的提及。这令人惊讶,因为人们 这对安格拉·默克尔的联合 普遍认为健康权与公共卫生有关,包括预防传染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并特别提到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治疗和控制流行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强调了健康权的国际层面,指出“缔约国应 原创评论 认识到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并履行承诺,采取联合和单独行动,充分实现健康权”。委员会认为,与健康权相关的国际义务不仅限于不干涉其他国家危机情况下的治联合国 健康权的消极义务,还包括——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便利获得其他国家的基本医疗设施、物资和服务,并在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援助”的义务。